勞動合同簽完就拿一份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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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簽完就拿一份是否可以?

勞動合同簽完就拿一份是否可以?

勞動合同簽完就拿一份是可以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通常一式兩份,是為了方便合同的雙方都能保留作為證明,也便於雙方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註明簽字日期,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員工是否需要自行保管自己的合同呢

雖然用人單位提出保管勞動合同是為了員工考慮,但在法律上確實存在不合理性。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是應該提供一份合同給員工自己保管。除非員工要求單位代為保管,那另當別論。勞動部門既然將勞動合同設為一式兩份,那就應該是用人單位、員工各一份,這樣做既是對員工利益的保護也是對企業利益的保護。

二、勞動合同中附帶擔保有效嗎

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直接管理,聽從用人單位的安排,勞動者的工作實質上代表了用人單位的經營活動。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擔保合同,就意味着用人單位將經營的風險轉移到了勞動者身上,用人單位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了,勞動者作為擔保人,承擔不合理的風險,這明顯違反了公平原則。

另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擔保條款,從表面上看似乎是雙方自願達成的,但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為了獲得工作的機會往往不得不作出讓步,接受用人單位的不合理要求,承擔不合理的風險,這實質上並不是勞動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對貨款的收回負連帶清償責任的約定,實際上是一種擔保行為,這種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説的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證,所以在進行鑑定的時候一定要非常的注意其中的內容,千萬不能夠出現一些差錯了,在簽訂完畢之後的話,勞動者本人也應當拿一份勞動合同,這樣發生爭議的時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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