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要寫上年假帶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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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要寫上年假帶薪嗎?

勞動合同要寫上年假帶薪嗎?

帶薪年休假的制度是法定的,《勞動合同法》本身已經明確了這一點,因此寫不寫入雙方合同,是否約定不休年假,均不影響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還是註明帶薪休假的相關規定,以免到時候自己想要休假,公司以勞動合同沒有這條説事,耽擱自己的休假計劃。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協商簽訂的,對於簽訂的合同內容一定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但對於勞動者該享受到的待遇,如果沒有在合同中註明,那麼用人單位也是不能隨便的違反,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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