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10年合同到期不續簽該如何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8W

勞動合同10年合同到期不續簽該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是保障我國當事人的勞動關係勞動保障的重要合同,勞動者在勞動單位進行工作時應積極的簽署這類合同。如果勞動合同10年的到期了,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賠償勞動者10個月勞動補償金。下面小編就勞動合同10年合同到期不續簽該如何賠償,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續簽合同,但是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後到合同終止日期間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比如是滿9.5年不滿10年(合同6月30日及以後到期)就是10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9年不滿9.5年(合同6月30日之前到期)就是9.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  

一、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國規定相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如勞動合同不續簽的應及時的賠償勞動者這類勞動補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進行支付這類賠償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