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時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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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離職時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員工離職時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員工辭職後,勞動關係解除,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勞動合同對雙方已無約束力。按照想《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二、員工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職工自動離職要注意什麼?

自動離職的職工須承擔違約責任,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錄用自動離職職工的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照《獎懲條例》的規定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送達,視為無效。

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有勞動關係的證明,如果雙方之間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該勞動合同是屬於無效行為,但是為了保證員工能夠獲得失業保險待遇,或者是在下一份工作時要求確定工作資質,用人單位應保留該員工的合同或者是員工自行應該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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