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患病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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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患病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一、職工患病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麼?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2、公司不續簽,需補償員工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現在職工和單位籤的勞動合同都有期限,大多在一兩年。如果職工患病住院時間又比較長,趕上合同到期的,單位也不能解除,要等醫療期滿,和職工商量續簽方面的事情。雙方決定續簽,應當重新簽署勞動合同,不續簽的,單位出具終止合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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