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級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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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級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工傷在一些環境比較惡劣的工廠,礦產等工作的地方是非常的常見的,所以我國根據這樣的一個狀況對於工傷也有明確的規定,對於工傷,職工是可以享受到工傷待遇的,也就是可以獲得賠償。那麼關於八級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八級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工傷職工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沒有法定過錯,只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工傷職工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為八級的,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工傷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工傷職工按第三十六條或者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無論採取何種方式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居然標準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級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規定是怎麼樣的?關於工傷的問題,法律規定,如果職工在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該對員工進行經濟以及各方面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事前有幫助員工購買社保的,那麼可以要求社會保險基金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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