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成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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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的成立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成立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成立的要件,也稱勞動合同的構成要素或構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同所必不可少的事實因素。合同只有具備成立要件時,才能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客觀存在,否則,勞動合同不能成立。勞動合同成立的要件可分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合同只有具備成立要件時,才能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客觀存在,否則,勞動合同不能成立。

勞動合同成立一般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締約人

締約人是實際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是未來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勞動合同締約人應為雙方或多方,且都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成為合同當事人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則是締結合約的能力,是影響合同法律效力的因素。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其中,年滿18週歲且具有判斷能力的自然人和年滿16週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可以獨立締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可獨立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在其他情況下則需要法定代理人代訂合同。法人只要不違反強行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不再受在其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的限制。但專為特定目的設定的法人,還應在經營範圍及其輻射範圍內締約。其他組織包括合夥企業、設立法人的籌備組織等,可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

2.締約人

各方意思表示一致訂立勞動合同是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成立,必須經過締約人各方就合同內容充分協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至少應當就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這是勞動合同成立的關鍵要件,否則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二、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

勞動合同的成立和勞動合同的生效,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並不意味着合同一定生效。

勞動合同生效,是指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時間。在我國,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凡屬不需鑑證或公證的,自合同簽訂之日即雙方簽名蓋章之日起生效,這時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一時間。另一種是勞動合同訂立後,按照國家規定需鑑證或當事人約定需公證的,當事人應將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勞動合同鑑證機構或公證機構進行鑑證或公證,合同自鑑證或公證之日起生效,這時合同的生效時問顯然晚於其成立時間。

我國的法律法規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勞動法中也是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行為,其中就規範了在確定了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如果任何一方出現了違約行為也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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