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合同違約金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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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合同違約金怎麼規定的?

單位合同違約金怎麼規定的?

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預先約定,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應按照一定的計算標準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以理解為對債的一種擔保,也是對違約行為的一種經濟制裁,設立違約金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當事人訂立的各類合同一般均有違約金的約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多有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規定,有的約定一個固定的數額,有的則按剩餘工作年限工資數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樣的規定,對於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二、房屋遲交付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相關規定,將違約金定位每延期一日向買方支付買賣總價格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是這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違約金是雙方自己通過協商定好了的,可以不是百分之五;經過調查顯示違約金過高的,可以經過法院途徑應予適當的減少。所以嚴格來説,延期交房違約金是沒有一個固定標準的。

買賣關係角度來説,買方取得房屋的對價是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也即買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買方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購房款。因此,如果將“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理解為淨利益的話,買方在賣方延期交房的情況下損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購房成本,包括分攤的購房款及利息損失。可見,所謂買方購買房屋所佔用或借貸資金在延期交房期間的利息損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損失中的。

至於對過高的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應當調整到什麼程度,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從而留給了法官或仲裁員自由裁量的餘地。

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給購房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支付一定的違約金。購房的違約金是每延期支付一天,需要繳納購房款的萬分之五作為違約金。另外,購房人也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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