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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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

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3、企業首先提出同你解除勞動動合同應當給你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補償金(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每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不足六個月按六個月計算。)

4、如果企業要麼提前30天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要麼給你預發一個月的工資。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你雙倍(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

5、企業應當賠給你補償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共12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6、社會保險費必須是繳納到社會保險機構,包括企業和個人應繳部分;企業沒有繳納到社會保險機構是白髮。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企業為你補繳所有未繳社會保險費用和險種。

7、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

8、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9、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綜上所述,有關“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的問題有如上解釋,概括來説,單位與員工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卻突然辭退需要賠償員工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如公司單方面要求接觸勞動合同需支付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如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未交保險等,需要賠償員工雙倍工資。因此,在被辭退時需多注意。

綜上所訴,公司如果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的,並且如果要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是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的,如果勞動者的合同到期了,那麼公司只需要正常支付勞動補償金就可以,如果沒到期還要解除合同是需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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