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畢業生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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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每年畢業季也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高峯期,而應屆畢業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是問題最多的。究其原因是應屆畢業生缺少實踐經驗,對勞動合同不瞭解。本站小編今天就教應屆畢業生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一、關於試用期條款的設定與運用。

試用期履帶法定可備條款,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相互瞭解、相互選擇的期限。試用期滿前,勞動者還不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試用期滿間,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試用期的長短,原則上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勞動法》規定不得超過6個月。由於試用期內的工資待遇,通常低於正式職工的工資報酬,因此根據有關規定,視簽訂合同期限的長短約定試用期。如合同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扔,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在3年左右,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並均包括在合同期內。

單位必須在試用期與實行試用期制度的職工簽訂合同,在試用期滿後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勞動法》追究責任;已經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在6個月以上而未簽訂合同的,在依法簽訂合同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在6個月以下的,已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應視為試用期。

二、關於商業祕密條款的約定與運用。

對於保密意識較強的企業,應在勞動合同中加入此項條款,並附有泄密責任條款。企業人事一般工作的勞動者接觸商業祕密機會很少,但人事技術、營銷、中高層管理等工作的勞動者接觸商業祕密的概率高,尤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重視保密條款。根據有關規定,企業與職工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企業也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企業應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三、關於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問題。

在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勞動者;

2、工作時間較長,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

3、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

4、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殘疾職工;

5、初次進單位的徵地農民中女性年齡滿30週歲,男性年滿35週歲以上的;

6、復員退伍軍人、軍隊轉業幹部初次分配工作的。所有用人單位新招收錄用人員必須在1個月內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很多,如果不仔細閲讀根本不會發現缺少了哪些部分,這樣也是對應屆畢業生權益的一種傷害。經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知道如何簽訂勞動合同。但瞭解是一回事,最終能不能運用到實踐中還是要靠各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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