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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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包括什麼?

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包括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文書的內容應當包含以下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基本信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部門和工資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工會的意見;何時向勞動管理部門報告;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數額;通知的時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簽證和蓋章等等。

解除勞動合同文書的用途主要有2個: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能夠使新單位規避法律風險,同時也為辦理相應手續提供了依據,這個可以要求之前單位提供的,沒有問題的。

2、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手續?

1、如果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自己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您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您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信息,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的辭職申請,並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等領導同意,報送人力資源部門審核,經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後,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等內容依次進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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