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解除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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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到期解除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解除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的續簽通知是法定義務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由此可以推斷出,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後,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而勞動者是否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

(二)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唯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途徑就是,通知勞動者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

而用人單位一旦沒有履行上述續約的通知義務,就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可自行辭職,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但沒有經濟補償金。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

法律規定,合同終止了,符合條件的僱員還享有合同終止補償金。

(一)享受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的條件

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僱主沒有與該僱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僱員有權得到該合同終止補償金(第1242—8條)。如果在合同期滿後,僱主又合法地與同一個僱員訂立了另一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該僱員也仍然有權得到合同終止補償金。例如,在替代僱員情形下,僱主可以反覆讓同一個僱員替代多個僱員,訂立多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每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必須是合法的,那麼,在每一個固定期限合同屆滿後,只要僱主沒有為他提供無固定期限合同,他就有權得到固定期限合同終止補償金;如果僱主在多個固定期限合同之後,最終與該僱員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只有最後一個固定期限合同的終止補償金,才是僱主不需要支付的。

合同終止補償金不是所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都能享有的,它不適用下列僱員(第1243—10條):第一,不適用於季節工;第二,不適用於依據慣例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僱員;第三,不適用於利用假期實習的年輕人;第四,不適用於由於僱員嚴重過錯而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五,不適用由僱員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第六,不適用合同因為不可抗力而解除的情形;第七,不適用於僱員拒絕接受來自僱主提出訂立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建議,該建議針對的是在同一或者類似崗位、並且享有同等勞動報酬條件的崗位上。

在以上法律列舉的情形下,僱主沒有義務支付固定期限合同終止補償金。其中有些情形的規定很容易讓人感覺到歧視因素,例如,對於同樣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季節工、按照慣例而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僱員,都沒有權利享受合同終止補償金,而因為其他理由而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僱員則有權獲得這項補償金,這其中顯然存在着歧視,這是廣受批評的一條法律規定。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的計算和發放

合同終止補償金的計算和發放,由法律專門規定(第1243—18條)。它是根據合同的期限和僱員的勞動報酬來計算的,相當於僱員合同期內全部毛收入的10%,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協議可以規定比這一比例更高的計算比例;也可以規定較低的比例,同時向失去工作的僱員提供職業培訓。

法律明確規定,合同終止補償金的性質是補充工資的性質(第1243—8條),其發放等要遵守關於工資的規定,一般和最後一次工資同時發放。

(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的性質

雖然還沒有看到法國學者對這一補償金性質的專門論述,但是,從以上法律的規定就可以看出,合同終止補償金具有補償失去工作的含義,含有補償臨時就業的因素,具有暫時幫助勞動者維持生活的作用。因為,法律規定它具有補充工資的性質,而且,只要固定期限合同屆滿後接下來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僱員就不享受這項合同終止補償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只要不是臨時工、實習生、犯錯的職員等情況下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補償金的金額應該和員工以往的實際收入相關,此時一般是期間內收入的百分之十的比例進行發放,時間上和最後一次工資可以同時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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