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比勞動合同期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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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比勞動合同期長怎麼辦

什麼是服務期?服務期的期限是多久?服務期比勞動合同期長怎麼辦?用人單位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但是約定服務期的期限是有嚴格的條件的。針對這三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做具體介紹,希望能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服務期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並導致勞動者獲得利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並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回來後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

二、服務期的期限

關於服務期的年限。在立法過程中,一種意見認為,約定服務期限制了勞動者自由流動,對市場配置有影響,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雙方約定,如法律應當做出規定服務期最長不能超過幾年。另一種意見認為,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受訓勞動者就有義務為用人單位最少服務一定年限,否則,就有義務承擔賠償培訓費用的責任,只是按比例遞減而已。所以,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付費在職培訓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接受專業技術培訓以後的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沒有對服務期的年限做出具體規定。應當理解為服務期的長短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守兩點:第一,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三、服務期比勞動合同期長怎麼辦

服務期是勞動者應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你首先得確認自己獲得的培訓是否屬於專項培訓,由於缺乏相關信息,筆者不作過多判斷。這種單獨訂立的期限往往會與勞動合同中籤訂的期限相沖突,從而引發爭議。

服務期是得到用人單位和接受培訓員工雙方簽字確認的,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

在實踐中,一般都是先簽訂勞動合同,後簽訂涉及服務期的培訓協議,所以從雙方的意思推敲上應該贊成按照服務期約定的期限履行。雖然服務期協議通常依賴勞動合同關係而存在,但簡單地靠勞動合同否定服務期是不對的。

服務期的期限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在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的期限時,可以延長勞動合同的期限至服務期終結。不知道小編的文章有沒有幫助到大家,不過小編也很感謝大家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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