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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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

一、違紀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

被公司開除,如果屬於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況,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需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的合法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員工違法解除合同賠償內容有哪些?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因個人原因離職時一定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如果違反該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也提醒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事實,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所以,用人單位必須注意保留好能證明損失的相關證據,如考勤表、工資條、加班申請書,以及相關票據等。

在這裏的違紀並不是單純的針對違反公司內部的勞動紀律,違反國家規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其實,公司也是可以不支付任何經濟賠償開除該職工的。所以,每個人在生活,社會和職場當中都是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的,我們所謂的自由權也不是無限的,都是在一定的範圍內才會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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