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試用期間籤勞動合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員工在試用期間籤勞動合同嗎?

一、試用期間籤勞動合同嗎?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也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對勞動者的保護,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份,也是合同年限的一部份。

事實上,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最遲要在用工後一個月內簽訂。而且,勞動合同的簽訂要包括試用期在內,在用工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合理的,超過兩個月在簽訂則屬於違法

所以,你被用人單位錄用之後,如果沒有馬上籤訂勞動合同,要在你入職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不管試用期多長。而且,建立勞動關係,需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不需要等到轉正的時候,只需要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一個月內就要去籤。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

1、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單位錄用新員工後會約定一個試用期,通常是三個月,這個期間員工表現良好的話可以提前轉正。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當然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從入職開始算超過一個月未籤合同,員工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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