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解除勞動合同可否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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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解除勞動合同可否不予補償?

一、事實解除勞動合同可否不予補償?

解除事實勞動合同需要給予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隱瞞事實,而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效益的,公司在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不給經濟補償金,但是公司方面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開除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員工自己同意的,要是員工不同意的話,公司是不能單方面解除的,除非是員工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的,那麼開除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如何的。

解除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手 段,屬於勞動合同制度的內容。開除是對違反勞動紀律和 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的行政處分;除名是行 政處理的一種方式。兩者均屬於企業職工獎懲制度的內容 。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的主要區別在於有無經濟補 償: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因違紀 而被開除或除名,儘管採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不屬 勞動法相關規定的情況,因而不用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職員若是在入職時沒有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但是又確實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就屬於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解除此種類型的勞動關係,職員可以得到高額的賠償金,但是若是發生糾紛,由於沒有勞動合同作為保障,職員的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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