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要不要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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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工要不要籤勞動合同?

臨時工要不要籤勞動合同

現在法律制度中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如果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屬於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

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三、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必須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私人僱主等;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以勞動行為作為勞動合同標的,要求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本身便是勞動合同的目的。

(3)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限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2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者完成再生產的過程:勞動力有自然老化的過程,勞動力還有本身再生產的特徵。勞動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勞動力再生產的需求都需要以勞動者的勞動來滿足,因而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5)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是勞動成果的給付: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確立勞動關係,使勞動過程得以實現。

綜上所述,若所謂的臨時工每週累計工作的時間已經超過24個小時,那實質上跟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就是勞動關係,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計劃招聘正式工,也可以跟所謂的臨時工簽訂勞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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