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該給購買試用期勞動合同社保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一、單位該給購買試用期勞動合同社保嗎?

單位該給購買試用期勞動合同社保嗎?

應該購買。試用期不給繳納社保,不合法!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除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費外,其它三個險種,單位和個人按相關比例共同繳費。

企業在試用期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違法!

現在,一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這是不合理且違法的!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社保,不可以!

新員工入職,由於人事變動的關係,之前的人事檔案可能沒有及時從原來的單位調來,這時有些單位會稱因為沒有檔案所以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不合理的!

實際上人事檔案並非繳交社保所需條件,不能成為單位緩繳社保的理由。(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以及《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二、不籤合同就不繳社保該怎麼辦?

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不管是勞動者是否在試用期,只要是和用人單位有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都必須要給勞動者購買社保,並且要在合同中註明是否有購買社保的情況,如果不給勞動者購買社保,那麼是屬於違反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的,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可以去告勞動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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