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一、公司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公司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守哪些原則?

1、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本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其次,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些合同內容,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往往只規定了一個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就是合法的,但有時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

3、平等自願原則:平等自願原則包括兩層含義平等原則和自願原則。所謂平等原則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從、管理和被管理關係。只有地位平等,雙方才能自由表達真實的意思,用人單位不得於用優勢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附加不平等的條件。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也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能強迫命令、脅迫對方訂立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

總的來説,公司對新入職的員工進行考察是很正常的,如果試用期階段員工不能勝任公司交代的相關工作,將視為考察不合格,對考察不合格的員工,簽了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面解僱,不過員工要注意,試用期期限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