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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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續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嗎?

續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嗎

續訂勞動合同不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訂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2、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人事部門應當瞭解員工意向。先徵求員工意見是否續訂,協商續訂合同事宜,避免不續訂的補償金。

3、協商續訂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後,雙方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

三、勞動合同續簽協議應該怎麼寫?

勞動合同續簽協議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於__年__月__日續簽__年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編號:)。原勞動合同內容不變,續簽合同期限從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乙雙方補充約定如下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除非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有正當理由不續簽合同。否則,公司單方面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也是違法的,續簽的勞動合同中不能有試用期的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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