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改簽派遣合同違約金合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勞務合同改簽派遣合同違約金合法嗎?

勞務合同改簽派遣合同違約金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這樣的規定,對於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二、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

可以約定勞動者擔違約金的情形: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一種是有競業限制要求的。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須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可以約定用人單位擔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只是“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並沒有限制用人單位違約應承擔的違約金,也就是説,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違約金。不過從就業的形勢和長期以來形成的用人單位的主導地位而言,很難説約定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數額:

1、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

2、如果用人單位不遵照本法規定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3、勞動仲裁,一般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

4、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此,除了勞動者違法專項技術培訓和泄露知識產權相關事項兩種特殊的情況之外,是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用人單位若是要求勞務合同改簽派遣合同的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則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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