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合同法》被辭退有沒有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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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合同法》被辭退有沒有補償金

一、《勞動合同法》被辭退有沒有補償金?

看具體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被公司辭退的一般是沒有補償的。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是: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三、如何辭退在外兼職員工?

對於兼職員工的處理上,《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用人單位在適用該條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1、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的兼職行為進行核實,並留存相關的。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員工兼職,就不具有適用該條款的事實基礎。

2、確定員工具有兼職行為,並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從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角度考慮,“嚴重後果”是一個模糊的概念,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勞動者兼職的具體行為來綜合判斷。

3、存在兼職行為,但用人單位無法就兼職行為給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進行證明時,可以適用“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規定。可以給勞動者一個合理的期限,要求該期限內提交停止兼職工作的證明,如果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者被辭退不一定就有補償金,但也不一定就沒有補償金,這是要看實際的情況,但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也是必須要按《勞動法》的流程來進行處理,並且要結清勞動者所有的工資,這樣一般就不會引起各種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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