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40條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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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40條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40條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注意事項

1、適用“雙倍工資”的範圍

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範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2、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裏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間,在實踐中,公司經常講一些單純約定工資的一些備忘錄或者證明,還有一些入職的邀請函,確認函等經過一定處理後當作勞動合同來處理,以規避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另外還有一些所謂”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單方合同”問題。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和庭審經驗,認真具體分析,利用舉證原則,法律知識,來揭穿單位的抗辯理由。

在實踐中,一些保密協議,竟業禁止協議,畢業生的三方協議等一般是不能認定為書面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實踐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餘11個月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後直接到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內容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且法律規定,具有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是一年,所以,勞動者在發現用人單位與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及時去找措施解決,過了訴訟時效,就沒有勝訴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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