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勞動合同有效期是由雙方來協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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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籤勞動合同有效期是由雙方來協商嗎?

一、補籤勞動合同有效期是由雙方來協商嗎

1、實際用工之日為補籤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係,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補籤合同的合同簽訂日期,補籤當日為勞動合同期限之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二、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怎麼算

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是從員?工入職之日開始計算的。

1、一般勞動者在入職的時候,都會填寫一份入職登記表,上面有入職日期以及個人的家庭情況等。

2、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可能面臨雙倍工資的風險。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勞動合同期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的,可以是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屆滿確切日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是沒有確切結束勞動合同屆滿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可以是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補籤勞動合同是雙方都可以有權利做的事情,但對於補籤合同之後所決定的日期那麼就該由雙方來進行協商,這樣才能夠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所以,補籤合同一定要雙方商量好,這樣補籤的合同才能更具有法律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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