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傷認定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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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傷認定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一、河北省工傷認定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河北省工傷認定條例的內容主要是: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採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

養老保險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傷保險暫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統籌地區根據國家有關行業類別、行業費率的規定和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向社會公佈後施行。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衞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行業類別、行業費率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類別,並按照相應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第七條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上月的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但應當在5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審核;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審核的,應當於收到繳費申報材料之日起3日內審核完畢。用人單位應當於核定後5日內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後,由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工傷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可用於工傷醫療費、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等項目支出: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兩級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由統籌地區按照當年徵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十提取,其中百分之二上解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滾存總額達到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時不再提取。儲備金用於重大、特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省級儲備金按比例支付,具體比例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徵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後製定。

重大、特大事故處理完畢後,需要由省級儲備金支付部分,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支付。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職工發生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受其他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人事關係發生爭議的,依據法定程序處理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內。

綜上所述,其實河北省政府在制定出關於當地工作者工傷的認定規定的同時,考慮到工作者們相對於單位來説的權利弱勢,在受傷之後很容易遭到單位的侵害而導致只能自己承受所有的傷害和因傷情而帶來的經濟損失,所以條例的出台也規範了大多數單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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