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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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麼

一、作為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麼?

員工是企業經營行為的具體運作者,員工的不當辭職,很可能會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不良影響。因此,法律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便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辭職作出反應及應對。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員工卻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在這三種情形中,除第一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都有過錯,因此勞動者無須提前預告,便可解除勞動合同。

鑑於私營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狀況不夠好,勞動者的權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國家對私營企業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企業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二)企業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的;

(三)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四)職工本人有正當理由要求辭職的。” 只要用人單位符合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私營企業的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程序上的限制。

勞動法是基礎,《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是特別法,在特別法與基本法的規定相沖突時,一般採取特別法優先的原則,以特別法的規定為準。如特別法沒有規定,則基本法的規定可以適用於特別法規範的主體。因此在《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中沒有明確的內容,只要勞動法規定了,就當然適用於在私營企業的員工。

二、簽訂勞動合同提前辭職是否可以?

簽訂合同後提前離職是可以的。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其實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在某種程度上是員工本人佔有很大的主動權的,一紙勞動合同並不是和公司籤的賣身契,所以,有些公司以不發工資,不配合職工辦理離職手續等這些非常卑鄙甚至於是違法的手段強留員工,勞動者本人只要確認自己沒有過錯行為,面對公司的強盜行為要有維權意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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