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勞動合同該怎麼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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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的勞動合同該怎麼簽署?

分公司的勞動合同該怎麼簽署?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是指誰有權訂立勞動合同。具體地説。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這兩個概念在一般意義上似乎比較明白,但在勞動立法上則有其特定的含義,需要作特殊的理解。

不能把勞動者理解為一般意義上的人人都是勞動者,這樣就會把用人單位本身也包括在內了。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只能理解為達到法定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與勞動者相對的用人單位是指招用他人為其勞動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代為經營的人,他們構成使用他人勞動而給付報酬的勞動關係一方當事人。在現代社會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時既為勞動者,又為用人單位,在股份制企業尤其如此:但在具體的勞動關係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

在我國,勞動者是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稱為職工、工人和僱員。勞動法律關係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作為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下列條件:

(一)年齡條件:《勞動法》規定,公民的最低就業年齡是16週歲,不滿16週歲不能就業,不能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法律關係。我國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公民就業,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職業或工作,《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年齡不應低於18週歲。

(二)勞動能力條件:由於勞動者進行勞動只能由勞動者親自進行,因此要求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對於一些特定的行業,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必須滿足該行業的特殊要求,如患有傳染病的人不能從事餐飲業。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還應當包括勞動者必須具備的行為自由。因為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還需要具有行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為去參加勞動。所以,被依法剝奪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勞動教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入職簽署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責任與義務,也是保障雙方權利義務的手段。員工入職後遵守公司規定,業務上不斷完善自身以適應公司的發展方向和腳步,這樣才能快速成長。保持步調一致,也可以在日後公司戰略調整時為自己多準備一個就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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