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6歲童工可以找什麼工作?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已滿16歲童工可以找什麼工作?

根據我國對於童工的界定,16週歲以下者從事盈利性勞動工作就屬於童工,而16-18週歲者為未成年工。未成年工不同於童工,雖然他們的年齡未滿成年標準但是已經具備從事工作的能力,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工作。那麼已滿16歲童工可以找什麼工作呢?  其實只要是不可從事範圍之外的都是未成年工可從事的工作。

一、已滿16歲童工可以找什麼工作?

任何組織或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危險作業。對於16歲童工可以找什麼工作的解答是可以自由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工作,但是用人單位不得聘用他們從事童工不得從事的工作範圍。

1、《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2、《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二、16週歲未成年工不得從事的勞動範圍

第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六)《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三)《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綜上所述,對於16歲童工可以找什麼工作的解答是可以自由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工作,但是用人單位不得聘用他們從事上述童工不得從事的工作範圍,否則一經發現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有發現這類現象存在的,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舉報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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