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未滿16歲童工有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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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未滿16歲童工有何處罰?

在一些貧困的山區或者困難的家庭,小小年紀的孩子便已經要出來打工賺錢。雖然已經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僱傭童工是犯法的,但是仍然還有不少的店家僱傭童工,覺得可以少付一些工資給他們。那到底僱傭未滿16歲童工有何處罰呢?接下來小編和你聊一聊。

一、僱傭16歲的童工有何處罰

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則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對使用童工的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眾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衞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眾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第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從重處罰。

第九條規定,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規定,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童工和未成年工有何區別以及有何處罰

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從事個體勞動的未成年人。童工尚不具備作為一個完全的勞動者的條件。屬於法律所禁止錄用的範圍,但特殊情況經政府批准的除外。

未成年工是年齡在16週歲至18週歲的未成年人,是允許被錄用的勞動主體,但要給予特別保護。

1、法律明確禁止企業僱傭童工(從事體育等特招工種的除外)。

並由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和處罰管理職能:以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在該處罰力度上再責令限期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監護人,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由民政部門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2、法律並未禁止使用未成年工,而且還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保障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勞動法》第64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進一步規定了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綜上所述,有明確法律規定,無論出於什麼原因,用人單位都不應該僱傭未滿16歲童工,因為有法律明確規定僱傭童工是犯法的。其次因為這個年齡階段孩子的心智還沒有完全發育成熟,一旦過早的接觸社會,不利於其身心的健康發展。所以,為了保護孩子的健康成長,應該加強管理這一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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