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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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孕婦保護條例

2、《勞動法》: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4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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