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大隊對於收到的舉報和投訴會怎樣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2W

勞動監察大隊對於收到的舉報和投訴會怎樣處理?

(一)勞動監察大隊對於收到的舉報和投訴會怎樣處理?

      勞動監察大隊收到舉報、投訴後有權利進行調查和現場檢查,並在60個工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四、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五、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八、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二)法律依據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併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舉報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批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准之日即為立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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