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如何開除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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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如何開除職工

實踐中,開除職工與辭退職工其實都還存在一定的差異,一般在開除的情況下是可以及時解除與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但如果是辭退職工的話,那需要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才可以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那到底用人單位應當如何開除職工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用人單位應當如何開除職工

開除,是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不適合在單位繼續工作的勞動者,勒令其離職的一種行政處分,即開除廠籍或公職。用人單位因職工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對職工的一種處分,開除僅僅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被判處徒刑且已經服刑,但處以管制或緩刑的除外;勞動教養後,三年內連續犯罪的或逃跑後五年內又犯罪的;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不好的。

開除職工應注意的事項:

1、開除必須由廠長(經理)提出,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人事部門備案。

2、開除時間以作出開除決定的時間為準。

3、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內審批完畢。

二、單位辭退員工的條件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應堅持的原則:

(1)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2)企業辭退違紀職工要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3)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

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以免出現違法的情況損害到自身的利益。而通常在開除職工的情況下,也是不用支付職工補償金的。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切實維護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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