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業績不達標能否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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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業績不達標能否辭退?

試用期業績不達標能否辭退?

試用期業績不達標能辭退,與部門經理確認人是否真的不合適,鑑於工作態度認真,看公司是否有其他合適的崗位可以進行調崗,最後再考慮辭退。請用人部門對該員工進行試用期轉正考核,拿到實質的該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的證據。與員工做離職面談,聽聽如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自我評價,以及在工作上碰到的困難,肯定他在這段時期內工作上的努力。告知員工試用期轉正考核結果,提出他與崗位之間仍存在差距,認為他並不符合企業的用工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應注意什麼

約定明確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的關鍵,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一項特權,用人單位對此應充分重視並靈活運用。設置錄用條件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試用期屆滿前,企業必須對試用期的員工去留做一個選擇,如果不太符合錄用條件的,需要按照“從嚴控制”原則,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慎重決定試用期內是否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避免風險,提供專項培訓前可提前終止試用期。

用人單位如沒有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口頭上約定了試用期,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試用期不成立,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僱員工,只能按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在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對於大多數的勞動者來説,他們都想要積極的表現自己的能力,向公司展示出來這一個出色的方面,所以要在試用期當中更加努力的工作,但是確實有一些業績方面自己達不到,那麼此時用人單位是經過綜合考量可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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