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用人單位勸退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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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用人單位勸退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遇到用人單位勸退,有以下兩種情形:
1、同意“勸退”的,可以協商解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不支付補償金的話,公司違法,可以收集公司辭退的證據,比如要求公司出具辭退通知等書面材料。如果公司不同意出具的,可以選擇報警等方式收集證據,然後按照程序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處理;若是屬於違法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若是屬於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拒絕“勸退”,也就是説,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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