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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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目前GDP位居美國之後排第二位,我國經濟在這幾年有質的發展,為了讓經濟健康發展,我國越來越重視勞動法的完善,確保勞動者能擁有屬於自己的權利不受僱傭者的侵犯,現在特別是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維護女職工和未成年人應有的權利。

一、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勞動法》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並依法享有產假津貼。國家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勞動法》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衞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通過本站小編在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介紹中明確規定僱傭單位不可以讓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明列禁止的崗位上上班,並且也不可以從事會對身體造成傷害的崗位,此外,用人單位不可在女職工孕期期間辭退女職工,女職工妊娠期間享有帶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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