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工資怎麼算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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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離職工資怎麼算才好

不管是作為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其實對勞動合同的解除都是享有解除權的。但有些勞動者認為,如果是自己主動向用人單位申請離職的話,那之前的工資就拿不到了。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即使自動申請離職也是要根據實際工作的情況來發放工資的,此時自動離職工資怎麼算才好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自動離職的工資,應當照常發放,如果是曠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在法定範圍內,扣除一部分工資,但是一定要有法律依據,因自動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勞動者應當賠償。

1、《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目前廣東省的內部仲裁規定,員工不辭而別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舉證責任)。故對不辭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前提是要有員工千萬損失的證據(個人覺得比較難)。

2、實際操作當中,企業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員工反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繳納期間的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單位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應積極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爭議和風險。但現實操作過程中,有很多企業在履行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還是沒有及時,建議是在員工不辭而別的第二天馬上通過ems(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後再按照"催告函"裏面約定的時間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期間裏,企業要承擔非常巨大的風險。

3、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廣東省工資暫行支付條例》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資,非法剋扣工資或者拖延支付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對應報酬不應被剝奪。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餘工資的,應及時足額支付,如員工的銀行卡並未銷燬。只有在存在工資支付障礙的前提下(例如無工資卡、無法聯繫本人),用人單位可以暫緩工資支付。在廣東省如果剋扣或者扣發工資需要承擔的風險越來越大。

從風險控制角度,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前來領取工資,若勞動者未按通知前來領取,用人單位不承擔工資拖延的責任。

此外,還要加強領導與員工之間的溝通,掌握員工的心理動態,儘量減少員工自動離職的情況出現。

自動離職涉及到工資的時候,其實很多都是在試用期間內,此時本身勞動者也沒有工作多長的時間,所以就以為單位不會支付工資。但從法律角度來看,不管是否在試用期內,即使是勞動者自己申請離職的,也是應當按照他實際工作的天數來發放工資。至於自動離職工資怎麼算,上文已經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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