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三期內絕對不能解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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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三期”內的,並非一概不能解僱,對於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女職工,即便其處於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亦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女職工三期內絕對不能解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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