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離職是什麼意思 - 有什麼後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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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離職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後果嗎?

俗話説“良禽擇木而棲”,在我們的同事圈中,常常會聽到有同事不辭而別,這種自動離職的例子屢見不鮮。我們一定會感到疑惑,那就是擅自離職是什麼意思?自動離職後有什麼後果嗎?接下來小編為大家詳細的解答擅自離職的意思和後果。

一、擅自離職是什麼意思

擅自離職又稱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為,其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實際上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脱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與自動離職的區別

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在《勞動法》實施之後,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繫。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區別點

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通過上文詳細的介紹,我想大家現在應該很清楚擅自離職是什麼意思了。個人認為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擅自離職這種行為還是過於衝動,既缺乏職業素養,也是對自己的不負責。如果大家有什麼想法還是應該合理的表達自己的訴求,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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