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口頭辭退舉證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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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口頭辭退舉證怎麼做?

一般口頭辭退舉證怎麼做?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税局印刷並蓋章的個税完税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説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般針對於口頭辭退用人單位,無非是想不擔保責任拒絕支付勞動賠償金來讓員工進行離職。但是用人單位如果無故開除員工的話,肯定是要支付員工相關的勞動補償的,所以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相關申訴,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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