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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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試用期的補償標準沒有特殊的規定,由於試用期一般比較短,最長也僅為六個月,因此,其補償以及賠償,標準參照正常的勞動關係的相關標準進行。

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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