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單位還沒辭職能入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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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單位還沒辭職能入職嗎?

現今社會離職率很高,離職的原因有很多種,例如,原單位上升空間不大,原單位薪資福利不符合個人的標準,原單位工作環境不好壓力太大等等。很多會選擇在沒有辭職前找到下一家新單位。然後一旦被新單位錄用,有的新單位會要求馬上入職。那麼在原單位還沒辭職能入職嗎? 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解答一下。

一、在原單位還沒辭職能入職嗎

能不能去新單位入職,一般要看新單位對入職是否有明確要求。目前許多單位都會明確要求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離職證明)才能辦理入職手續。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辦理離職手續,出具離職證明,但並未要求必須簽署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文件。員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三十天後即發生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效力。如果有正式離職文件,應以文件記載日期為離職日期。

新單位要求入職前出具離職證明,如果你沒有跟原來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新的公司是不會再跟你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二、新單位不要求入職證明

新用人單位不要求提供入職證明,在原單位還沒辦理辭職手續是可以在新單位入職的。法律並不嚴格禁止雙重勞動關係的存在。

法律規定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報告後,三十日後勞動合同方解除,並不是提出後勞動合同後立即解除。如果立馬就走的話,屬於違法解除,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管在哪個單位最重要的是提升自己的價值,當你給公司創造價值,公司也會回饋你應得的回報。在這裏小編提醒大家在原單位一定要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切勿善自離開公司,如果原單位追究是要付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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