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沒解除勞動關係能入職新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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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單位沒解除勞動關係能入職新公司嗎?

誠如我們所知勞動者在正式入職前必須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只有確立雙方的勞動關係後其各項行為才受法律保護,如果要變更或終止勞動關係才會有據可循。但是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仍有諸多問題存在,如原單位沒解除勞動關係能入職新公司嗎?下面就由小編針對此問題展開介紹,看完介紹後您自會有答案。

一、原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能否入職新公司

法律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前提是原單位無異議,事先告知新單位知曉。否則,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而新單位也會因為你隱瞞已有勞動關係構成欺詐主張合同無效,並要求賠償損失。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 17條: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91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祕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單位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二、勞動關係解除手續的辦理方法

1、員工辭職申請書;

2、面談記錄(離職原因、員工簽字、面談人簽字);

3、回收工作牌等證件以及相關收據;

4、合同終止證明(員工簽字確認);

5、為員工辦理停社保、轉移手續(提供材料到社保所辦理),退養老手冊給員工。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採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後,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户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雖然我國法律允許雙重勞動關係的存在,但是如果隱瞞原單位沒解除勞動關係這一事實而入職新公司的,本身就已經構成欺詐將被追究法律責任。所以如果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仍存在的在入職新公司前必須告知用人單位,取得原單位與現單位的同意後才可與現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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