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時間判定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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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時間判定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勞動關係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國家眾多,法律關係當中非常重要的一種法律關係,實際上我國勞動關係,他存在着事實勞動關係從字面含義上就可以看出是是勞動關係是在事實上確實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事實勞動關係時間判定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一、事實勞動關係時間判定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事實勞動關係證明: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需存在僱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係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範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僱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如何判斷是否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對勞動中擦認定的存在勞動關係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如果公司不同意解除勞動關係,仲裁是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對仲裁範圍作了規定,你這屬於該範圍。且參照第十五條的規定,達成協議後仍可仲裁。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解除勞動關係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1、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欠繳的社保;

2、如果公司不肯,那建議你可以收集證據證明你在公司上班的時間和公司沒為你繳社會保險的證據,去勞動監察大隊去做投訴,到時會先行調解;

3、社保補繳這麼多年,必須要勞動部門開出證明才能補繳的,不然沒辦法補繳多年的社保;

4、如果以此來要求解除合同的話,那也是成立的,因為違返了國家的勞動法規定。可以要求賠償社保費用,但是經濟補償金可能就要求不成立,因為社保欠繳的話可以補,勞動部門估計也只會支持你的補繳而不會支持你經濟補償,

首先,小編向大家解釋了一下事實勞動關係,他只的是沒有書面或者是口頭方面有效的合同方面的協議。其次就是事實勞動關係時間派定是需要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來進行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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