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勞動關係能否可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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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校生勞動關係能否可以建立

在校生勞動關係能否可以建立

大學生在校不能建立勞動關係,大學生主要是全日制學校的大學生,除極個別例外情況,基本上已經年滿16週歲,特別是大三大四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們,由於社會需求、個人發展、就業壓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影響,離校之前就已經入職用人單位的情況屢見不鮮。我們國家對勞動者具有特殊的保護,此類法律法規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都對勞動者的權利進行了最大限度的保護。

(一)、《勞動法意見》第12條規定僅限於對在校生勤工助學行為的規定,並未將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勞動關係主體之外。

(二)、即將畢業的大中專院校學生,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係:

1.在校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以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為目的,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確的工作崗位,並接受用人單位支付的報酬;

2.勞動者在應聘時應如實陳述自己的情況,用人單位在明知對方系尚未畢業的學生的情況下,仍願意與之建立勞動關係;

3.不存在附生效條件勞動合同條件未成就的情況;

4.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符合《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關係成立的其他條件。

二、在校大學生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1、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對大學生兼職做明確的規定和保護,目前可以參考的文件是95年勞動部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不論是這個95年的文件,還是現實中的具體操作,在校大學生兼職都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2、與兼職單位之間應該是一種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勞務關係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提供勞務活動,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

3、大學生只要通過付出自己的勞動,獲取報酬就是勞動者,這個沒什麼違不違反法律。

4、對未畢業之前是否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民事上,沒有明確規定,就意味着可以籤也可以不籤。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勞動合同並非兼職的。

大學生兼職屬於勞務合同,正式的工作,單位繳納社保公積金等屬於勞動合同,這是兩個概念。

目前我國存在沒畢業大學生就和單位籤勞動合同的情況,比如一些大學生通過選秀和一些娛樂公司簽約。這個合同就屬於勞動合同,而非一般的兼職,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5、為了保護大學生兼職工作,可以與單位簽訂勞務合同,或者一般的合同,通過合同的約定來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這個合同受合同法、民法的保護,而非勞動合同法。

為了保護在校學生的勞動權益,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校學生是否可以建立勞動關係。但是,只要學生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就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在校學生在打工前應與用人單位建立良好的勞動關係,以免出現問題時失去用人單位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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