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還能起訴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還能起訴嗎?

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許多勞動者在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可能會發生用人單位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的轉移手續等情形,這時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了,那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還能起訴嗎?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還能起訴嗎?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必須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解除一年之內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勞動者對解除不服或者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結算工資和支付經濟補償,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事宜的,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糾紛的管轄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一年內還可以就勞動糾紛向仲裁機構提出勞動仲裁。但如果超過一年時間,仲裁機構就不再受理勞動糾紛了。勞動爭議的案件應先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結果表示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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