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尾淘汰是否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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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尾淘汰是否給補償
律師解析:末尾淘汰一般要給補償。
末尾淘汰一般符合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勞動者可以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是違法使用該制度來與勞動者解約的,勞動者還可以按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獲得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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