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和哺乳期公司可以辭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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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婦和哺乳期公司可以辭退嗎?

孕婦和哺乳期公司可以辭退嗎

孕婦和哺乳期內公司是不能隨便辭退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不能辭退職工的情形是: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勞動仲裁流程是什麼?

1、勞動者自權益受損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提交勞動仲裁申請。依據《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仲裁委五日內審理並答覆申請人的仲裁申請。依據《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仲裁裁決。

應該説孕婦和哺乳期之內不是絕對不可以被辭退的,不過,如果自身沒有任何過錯性行為,僅僅就是因為懷孕和休產假了,用人單位就要辭退自己的話。存在這種情況的,其實職工不能縱容公司這種違法行為,反而應該堅決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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