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職工勞動關係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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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職工勞動關係轉移?

什麼叫職工勞動關係轉移?

簡單的説,就是將員工的勞動關係由原用人單位轉移至另外一家新用人單位,在此過程中需要由原用人單位、新用人單位與員工一起簽署三方協議,員工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勞動關係解除常見類型

1.僱傭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法》第24條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因此,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可不再履行。

2.過失性/非過失辭退

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消滅;

非過失性辭退: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3.公司裁員和個人辭職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

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實際生活中,最常見的勞動關係轉移的例子就是,一些員工的人事關係是在代理機構簽訂的,而實際工作單位相當於派遣單位,隨着員工的工齡增長,就可以將人事關係轉移到本職單位,這樣福利待遇也會發生明顯的提升,當然也有因主觀原因不得不進行勞動關係轉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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