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不能向用工單位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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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不能向用工單位辭職

勞務派遣關係中,存在派遣工、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三方關係。派遣工雖然為用工單位勞動,但用工單位並非用人單位,派遣工能否向用工單位辭職呢?下面就和本站一起來看看法律的規定吧。

2012年2月,李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公司派遣李某至某金屬公司從事生產工作。2013年10月9日,李某口頭向金屬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提出辭職申請並獲得批准,3天后離開了金屬公司。2013年11月10日,人力資源公司以李某嚴重違紀(連續曠工15日以上)為由解除了與李某的勞動關係,並向李某郵寄送達瞭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2013年12月9日,李某以人力資源公司未替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人力資源公司的勞動關係,並要求人力資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點評: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李某的辭職行為是否有效,即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辭職是否有效?

本案中,某人力資源公司系勞務派遣單位,某金屬公司系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李某系被派遣勞動者。李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與某金屬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李某向與其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某金屬公司提出辭職,就算獲得某金屬公司的批准也是無效的。

所謂勞務派遣,就是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報酬。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勞動派遣單位及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其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只有勞務派遣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才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而非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

因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係,用工單位不能直接開除、辭退被派遣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是否解除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工單位不能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向其提出的辭職,能接受被派遣勞動者辭職的只有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務派遣單位。

被派遣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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