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8W

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

一份勞務派遣協議中涉及到了三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一個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的公司;一個是勞動者,即實際付出勞力或腦力的工作者;一個是用工單位,即具體用工且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公司。前兩個主體是通常所説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但是用工單位,可能就不是很常見,畢竟這隻出現在勞務派遣中。接下來小編帶您具體探討一下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具體扮演了一個怎樣的角色。

用工單位是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綜上所述,用工單位是在實際的用工者,但是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卻不屬於用工單位,工資薪酬也不是由用工單位支付。這就需要各位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看清楚,自己所簽訂的究竟是一份怎樣性質的合同,對後期自身利益的維護會有很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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